特定种类设备检验为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撑,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已经走过了60个春秋,特种设备的检验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数量的增加,为了更好地保障特种设施安全,有必要梳理一下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的意义。
质检部门的特定种类设备检验定位不太明晰,检验机构隶属质检系统,是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具有挂靠在政府机构的行政色彩,不能算真正意义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加,现在企业间经济、质量纠纷的增多,在法院法庭的审理中,企业间往往把特检机构的报告书作为重要的法律证据,这就是造成了报告书的尴尬性。特检机构的报告书只是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下,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并不是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设备进行质量检验,特检机构的检验项目远远少于产品质量的检验项目。也不能代替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和要求的内容,所进行的交接验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需要鉴定技术机构的技术支撑,但是这些机构往往也具有行政色彩,有质检部门的特检机构,有挂靠行业协会的机构,有军事部门的检验机构等,有些鉴定机构在采用国家标准上也不规范,造成法官在断案时采用技术证据的混乱。检验检测应该让有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来实施,实现机构的“政事分开”。
如果继续沿用质检部门的特检机构对特定种类设备实施检验,那检验项目应多加斟酌,设定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目前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检验机构没必要检验过多的项目,避免不必要的“过检验”。现在的特定种类设备的监管,从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经营、检验、监察等各个环节全方位的监管,设备样机要进行型式试验检测,制造、安装、检验单位的资质要进行鉴定评审。所以说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的状况相比50年代检验机构成立之初,机电类特种设备相比80年代末都有长足的进步。目前,问题是制造、安装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较差,已经习惯了政府的“保姆性质”的服务,例如:企业的自检行为形同虚设,相比做的较好是电梯安装后制造单位的自检,较多的中小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所做的自检行为只是一个“纸面文章”。
《检规》中有些项目可操作性较差,例如:起重机械检验中对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检验数据的测量;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中对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方向盘转向力的测量等项目,检测方法要求填写实际数据,但在实际检验中可操作性较差,数据的真实性也值得探讨。也因为某些检验项目的数据是否真实,考量着整机设备的整机结论的正确性。从各类特种设备检验规则颁布以来,也未由于此项数据不准确影响设备的安全。也可能是检规的制定者考虑检验费的收缴,通过增加检验项目,提高检验费的收取。
一部分《检规》的制定者也可能担心制定检验项目的不全面,影响设备的安全。在制定检规时,往往有些模糊不具体的要求,一般措辞是“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这“有关”两个字内容可就太多了。检规制定者、事故鉴定者具体到某种情况能说的清楚,但是对于具体的检验测试人员在实施检规检验时责任可就成了“无限的”。例如:起重机械的整机和部件标准就有几百个,再加上材料、无损、焊接、热处理等标准就更多了,要把所有标准弄明白,对一般检验人员有一定难度。
《检规》中检验项目有些涉及到监察部门的范畴,比如:相关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制定、管理人员的持证情况都有检验人员来判定,带有过多的行政色彩。虽然,特种设备的检验是有“监督检验”的术语,但它本质只是对设备的检验,不应该赋予过多的内容。
随着现在新上设备的大量增加,发生安全事故的追责越来越严谨,我们是否可借鉴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辆检验项目的要求,抓住几个涉及安全和环保的关键项目进行检测验证检测,如“行车制动性能”、“尾气排放”项目的检测,但对机动车辆的车门门锁可靠、保险杠的强度、车窗玻璃材质、驻车制动可靠、车轮固定、车轮的磨损等方面都不检测。我们是否也考虑在机电类特种设备检验中,主要审查制造、安装资质和自检记录,在起重机械检验时重点考虑起升制动器的有载情况制动性能;在电梯检验时重点考虑限速器——安全钳的联动试验;在场内机动车辆检验时参考交警部门在机动车的检验项目。这样随着检验项目的明确和减少,也让合同双方没有必要再用特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书去处理产品质量和经济纠纷充当证据。一方面表明政府对这类特种设备有监管的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这些工作;二是让政府的检验机构脱离繁琐的检验项目。
另外,检验报告出具的及时性,也容易引起使用单位的抱怨,有的报告书出具时间偏长,使用单位要不停咨询检验人员,还有些需要使用单位单独来领取报告。如果我们的检验项目少了,检验机构完全能够现场通过网上审核,现场出具报告书和检验标志,减少使用单位的来回取报告的麻烦。交警部门车管所的检测都能做到当天领取检验标志。
检验报告书的结论按照现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检验规则,有“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的结论。过去特检机构在劳动系统检验时一般采用“合格,可以使用”、“存在重大隐患,整改后申请复检”、“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的结论。通常检验机构检验后颁发统一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从2013年5月1日起,电梯的检验标志变更到“电梯使用标志”,不再提“合格”二字了,比以前要科学多了。因为特检机构的检验项目并不能覆盖产品制造标准的所有项目,并且有些机电类特种设备部件动态变化,检验时某项目是符合要求的,过一段时间可能就不符合要求。例如:电梯层门门锁的电气啮合深度的要求。如果依据检验定性该设备“合格”的结论,有些牵强。另外,目前特检机构隶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隶属局带有“质量技术”的字样,往往给外界理解为特检机构检验的设备就是产品质量的检验,引起很大的误解。
如果是政府承担的特检机构来检验特种设备,笔者建议在结论方面,一是采用医疗部门体检项目的结论,未发现问题的用“未见异常”来描述。检验结论借鉴医疗部门不做定性“合格”、“不合格”的结论,存在一般问题项目只描述问题情况,设备使用和不使用由使用单位来定夺。如果出了事故完全由使用单位来承担,落实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但要加大事故的处罚力度;如果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汇报,采取安全监察程序。
二是采用医疗部门的检验项目分为A、B、C套餐,A套餐是基本的安全检验项目,B和C套餐检验项目逐渐增加,根据各个企业的情况自主选择套餐品种,当然检验费随着检验项目的增加而增加。三是可借鉴交警部门车管所的结论,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后,只发一个“检”的标志,标志内容还包括有效的检验日期,不提“合格”概念。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国质检科[2015]86”文件,对检验测试认证机构提出了整合指导意见,在改革监管模式上明确了方向。笔者认为是比较好的思路,可将现有特检机构变更为技术监察机构或稽查机构,让他们把更多的精力用在对制造、维保、使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抽查”上;用在事故的预防和监察上;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训和监管;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抽查原则,分析安全技术规范的风险性。让原来的特检机构从“运动员”变成“裁判员”。现在,每当某地出现事故时,分析出事故原因后,由于监察人员缺少,往往在各地就某类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的排查,成了走过场的形式。目前,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疲于应付大量设备的太多检验项目,承担了太多直接参与检验的安全责任。目前电梯“吃人”夹人、罐车危化品的泄露、等事故的发生频见于媒体,让老百姓感觉政府没有管好特种设备,监管有漏洞。
把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真正放给企业去做。充分调动市场各方面的因素参与“共治”,是个好出路。当然,也不能一刀切,如果还没有培养起相关的检验检测公司,可以分批分步骤地有序展开。如电梯方面,根据使用频率和风险程度,先放工矿企业里使用的电梯,再放小区住宅电梯、再放公共场所、人口密集区等重要场所的电梯,经过几年的时间,将政府特检机构承担的检验任务完全放给市场。使用单位自主地选择检测公司,对所选的单位检验质量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禁止电梯维保单位既有维保业务又有对外的检验业务。
近几年,特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因为事故责任而被追究,有些检验人员因渎职和失职等原因而被检察院起诉。检验人员应该做到精通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本领。另外,还要说明的是,有些责任追究不合理。检验人员因法规要求对特种设备检验,并且检验机构收取了一小部分检验费,但要检验人员承担很大的安全责任。现在的检验人员,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兢兢业业从事着大量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检验得越多出问题的几率越高。一台超大型的履带起重机货物价值可能过亿元,检验机构可能收取了几千元的检测费,如果一旦此履带起重机发生事故,如涉及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财产损失他们能赔付吗?我们很少听说因为交通事故发生,追究车管所的检验责任;因为天气预报的不准确,追究气象部门的责任;因为片区的居住人员犯罪,追究片警的责任;因为青少年的犯罪,追究学校的教育责任等。作者觉得,检验人员不是不应该被追究责任,而是应该考虑追究的责任的更合理性,更公平、更公正。
笔者并不是有意让让特检机构和检验人员逃避安全责任,而是在目前的人机矛盾下,为更好地保障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期待与广大同行一起探讨,怎样让特定种类设备监管更科学,怎样让特定种类设备检验回归其应具有的本质和责任。
(作者单位:山东省特定种类设备检测研究院淄博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