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 嘉)日前,商场监管总局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查验和核对处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标准食用农产品抽样查验和核对处置作业。
据悉,《规则》适用于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会集买卖商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等食用农产品出售场所展开抽样查验和核对处置作业。
《规则》清晰,食用农产品出售者收到不合格查验定论后,应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纳中止出售、召回等办法,并及时告诉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对中止出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则要求采纳处置办法,并及时向商场监督管理部门陈述。复检和贰言期间,出售者不得中止实行上述责任。
《规则》要求,抽样人员要具体记载被抽样食用农产品出售者的称号或许名字、社会信誉代码或许身份证号码、联系方法、居处,食用农产品称号(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称号和地址)、有没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称号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会集买卖商场抽样的,应当记载出售者的货摊号码等信息。对易腐烂蜕变的蔬菜、生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意向食用农产品出售者奉告承认,可采纳摄影或摄像等方法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载。
此外,承检组织应按标准采纳冷冻或冷藏等方法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查验定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持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持续保存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