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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样该如何使用

来源:米乐官网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4-07-08 06:47:00

  备样的作用原本是非常清晰的,它对于质监部门与检验技术机构赋予内涵是不同的。然而,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由于检验技术机构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使备样原本的作用也发生了错乱。如果备样不正确使用,不仅起不了它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帮凶,给检验技术机构增加风险,提高了质监部门错判的概率。

  产品检验技术机构是承担对产品性能的检测工作,它只是对检测样品的质量指标负责,即如何准确反映被检测样品的特征值,是一个纯技术机构。然而,实际上很多检验技术机构被授予监督的功能,它除了对样品的质量指标负责外,还要负责制订监督抽样检验方案,以及对样品所对应的监督核查总体质量进行判定。因此,原本一些比较清晰的问题,由于主体功能的变化而显得模糊了,比如备样的使用。

  备样顾名思义是准备的样品,即样品的候补。它对检验技术机构来说最简单,是完成检测任务的保证,是分析产品质量特性的预备参考。但它对质监部门来说很复杂,一般作为证据使用,有时作为仲裁之用,有时也作为复验之用,但很少作为复检之用。然而,现实中很多检验技术机构由于未完全掌握质量监督控制理论,而直接参与和接受了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忘记了检验技术机构自己的工作宗旨,简单地把备样作为复验(或复检)之用,同时还认同备样充当对检验技术机构与被监督者产生异议的仲裁者,严重曲解了备样的作用,从而不仅使检验技术机构承担了很大的风险,而且大幅度提升了质监部门的错判概率,使备样的作用变得不伦不类。

  检验技术机构是一个纯技术机构。它要求备样是由于其工作特点所决定的,是否启用备样,不是看被监督者有没有提异议,而是看检验测试过程或结果需不需要。

  1.由于产品检验要有一段时间,在正常的质量监督情况下监督核查总体在检验未做出结果前已出售或脱离监控,或者说再一次去抽样的监督核查总体没办法保证与原监督核查总体相同,这样一旦检验样品在检测中发生意外,比如在做盐雾试验时还未到时间突然停电造成样品报废、在抗拉试验时断裂处在标志以外数据无效、在试样制备过程中意外造成超差、在做连续寿命检验时出现停水停气事故等等,假如没有备样,检测工作就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从而造成整个监督检验没有结论,影响到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有了备样这些意外就能够获得很好的补救,不会因此而造成检验测试的数据的不完整,耽搁了整个质量监督工作的进行。所以说备样既是完成检测工作的保证,又是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2.检验技术机构除了反映样品的特征值状况,做出是不是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外,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对被检测产品进行质量分析,寻找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因为,很多被检出数据值不能简单地判定出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该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是随机因素造成的产品不合格,还是系统因素造成产品不合格?弄清楚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因素不仅是检验技术机构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整改问题、提高产品质量指明了方向。因此,检验技术机构往往用备样进行比较检测来确定该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从而提高对问题分析判断的准确性,使检验技术机构的技术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如果没有备样也就很难对质量上的问题开展进一步分析,从而也限制了检验技术机构应该要发挥的作用。

  质监部门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它要求备样是行政执法与管理的需要,其使用对象与范围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能一概而论。

  1.把备样直接当物证使用。质监部门职责之一是对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打击,像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等。对于处理这类案件中所需要的物证往往是以备样的形式存在,至于样品的检测只是得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的程度大小数据,为量刑、惩罚提供相关依据。因此,质监部门在打击、查处过程中经常需要备样。换言之,备样成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与物证。

  2.把备样作为仲裁之用。在现实工作中,质监部门采用被监督者与检验技术机构就检测样品数据产生异议时以备样仲裁的形式解决。但是,这只是针对某些特殊产品(食品中很多项目可以用备样仲裁,如在一批饮料中的铅、总砷等项目检验),并不是全部的产品都可以用备样的形式进行仲裁。大多数人应该知道在单个分立的产品中,各个产品的特征值并不完全一样,比如样品鞋的剥离强度不合格,不等于备样鞋的剥离强度一定不合格;样品电器的耐压强度不够,不等于备样电器的耐压强度一定不够。也就是说用备样作为仲裁只是在特殊产品的特定项目中能够使用,不可无限推广应用。

  3.把备样作为复验之用。质监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主要是寻找由于随机因素造成产品质量水平低下的问题。所以,检测对样品做出质量判断后原则上是不能用备样进行复核检验,只能用原样品进行复核检验,除非造成该项目不合格的因素是系统原因。因此,质监部门要谨慎用备样进行复核检验,不是有异议就可以用备样复验,只有造成不合格项目是系统原因才可以用备样复验,或者有证据证明样品检验测试过程存在错误才可以用备样进行重检,不能人云亦云。

  4.把备样作为复检之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被监督者要求复检是法律和法规赋予他们的权力。但是,一定不可以采用备样复检,而是要按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标准规定重新进行抽样复检。如果一定要用备样复检,那么备样不是几个,而是非常多,一般都要几十,上百。经计算,当样品为2时,备样一般要30,甚至更多;当样品为3时,备样一般要51,甚至更多,等等。也就是说带有备样复检的监督抽查方案,由于备样量太大不仅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而实际也难以管理实施。所以,在现实的监督抽查中就没有用备样进行复检之说,个别的确需要复检的按GB/T16306-2008标准执行。

  同样是备样由于部门工作的性质不同,它的作用也是不一样的。一旦错用,不仅出现差错部门自己都不知道,而且会影响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公证性,甚至成为产品质量水平低下的保护伞。

  1.损害了检验技术机构的声誉。确保检验测试数据的准确是检验技术机构生存的根基,也是发展的前提。然而,在对核查总体进行监督过程中如果不加条件地用备样作为复检(或仲裁)来解决被监督者的异议,其结果往往是原本检测准确的检验测试的数据被备样所检测数据推翻。这种用备样来纠正原先的检测数据肯定会扰乱检验技术机构的正常检测工作,即使检验技术机构以高姿态来改正“错误”,不仅很难挽回在第三者眼里的负面影响,而且对检验技术机构的自身建设也没有好处。这实际上是让被监督者钻了空子,检验技术机构蒙受了损害,影响到政府的形象。

  2.降低了监督要求的标准。质监部门对核查总体做监督时都有一个要求值——声称质量水平值,即不合格品率的大小。如监督抽检2个样品,当样品不合格时,可以非常有把握(置信概率在95%以上)地判定样品所对应监督核查总体的不合格品率已超过2.5%,判为不合格。如果这时以备样进行复检(设备样为2个样品),经计算,原本监督要求值为不合格品率2.5%降到10%,从而改变了原本的监督规定要求。换言之,不合格品率为6.5%的不合格核查总体,能够最终靠备样的复检变为“合格”,顺利地通过监督检验。由此可见,备样复检无形中降低了监督规定的要求值,使监督抽样工作成了摆设,给质量水平低下的核查总体提供了保护。

  每位从事质监事业的工作人员应要充分地认识到,备样对于不同的部门,其作用与用途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张冠李戴。弄清楚备样的性质与特点,不仅是检验技术机构应注意的工作,也是质监部门的职责内容,更是正确、公正履行监督检验行为的前提。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