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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

来源:米乐官网手机版   

发布时间:2025-04-07 21:36:43

  1、对非公有制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4、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条件;

  2、设置或变相设置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核检查标准,如:对本地区和外地、本行业和别的行业、合作过的和新参与竞争的、国有和民营、内资和外资等供应商采用不一样的资格审核检查标准等。

  1、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外);

  6、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双盲”评审的项目除外);

  9、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企业规模相关的因素作为资格条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4、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未来的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未公开采购意向不足三十日的。

  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设置“知名”“一线”“暂定”“指定”“备选”等表述;

  4、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如: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或者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指定检验测试的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具的检测报告;

  6、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不是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2、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未及时退还或者未经同意自行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或未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2、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

  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审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6、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7、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8、评审因素的设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质量因素不相关;

  9、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和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 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评审因素对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2、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如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3、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3、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

  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设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设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5、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定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定为10%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4、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6、谈判、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未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磋商机会;

  7、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九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未依规定在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3、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第八条

  2、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的,拒绝联合体投标(响应);

  3、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4、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前,强制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考察或者开标前答疑会等活动;

  5、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最终靠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6、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7、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文件;

  8、设置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

  9、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详细的细节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10、采购文件售价未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别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1、收取保证金的,不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2、投标(响应)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不一致;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未自收到投标(响应)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但因投标(响应)人自身问题造成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未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未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

  1、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等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2、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委派的纪检监察人员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收取评审劳务报酬。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2、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与其他有关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1、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京津冀省级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或者变更公告;

  2、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2、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外,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做验收;

  2、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1、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无特殊情形,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

  1、未依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2、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接受投标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外的内容,接受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1、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3、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可以分包履行或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