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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验测试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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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7 03:01:00

  为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物质监测,有效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验测试方案》和《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并且开展工作。

  (一)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见附件1。

  (一)样品范围。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以省为单位选择监督检测屠宰企业,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抽样比例原则上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实际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占80%、小型屠宰企业占20%。

  (三)采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2、附件3。

  每份样品同时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一)快速检测方法。各项目承担单位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试剂盒)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各项目承担单位理应当选择符合下列质量发展要求的试纸条(试剂盒):

  (3)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均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1)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3)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检测限均应不高于1μg/L(1μg/kg)。

  (二)确证检测的新方法。确证检测应当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待宰猪(牛、羊)或者猪(牛、羊)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环节。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按要求采样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确证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验测试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并通报公安机关。

  (一)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对市场上销售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和试剂盒开展比对试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并且开展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技术培养和训练,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瘦肉精”检测方法。

  (二)规范检测操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验测试情况。对现场快速检测阳性或者疑似阳性、需要确证检测的,必须送有资质的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地要参照本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验测试方案,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四)及时报送材料。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于3月底、6月底、9月底、11月底前将监督检验测试情况报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前三次报送监督检验测试的数据(附件4),第四次报送监督检验测试的数据及全年总结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4月底、7月底、10月底、12月底前将相关汇总分析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一、采集人员:样品由项目承担单位人员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采集人员应填写抽样单(见附件3-1);如同一屠宰企业样品采集数量较多,抽样基本情况填写抽样单,样品采集情况填写抽样单附表(见附件3-2)。

  二、采集比例:同一批猪(牛、羊)50头(只)以下的,至少抽检1头(只);50头(只)以上的,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猪(牛、羊)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每个场(户)抽检数量不少于1头。

  四、采集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者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五、分装保存:一是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二是有必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或风险监测样品,应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三是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验测试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做标记,并粘贴加盖检验测试单位印鉴的封条,根据相关要求做进一步检测或保存,所有样品编号应当与耳标号相对应。四是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2.样品编号:监测省首字母+监测市首字母+年份(后两位)+月份(两位)+流水号(四位),如:sdjn17030001(山东省济南市17年3月第1份样品)。

  11.备注:可在备注或样品单附表中填写检疫证号或耳标号,以及别的需要备注的事项。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一同承担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请河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工作。风险监测任务分工见附件1。

  (一)样品范围。样品采集省份以省为单位选择风险监测屠宰企业,兼顾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每个省份要监测2个以上地(市),每个省原则上不少于6家屠宰企业。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贵州10省各监测6家生猪屠宰企业(规模以上、小型屠宰企业各3家);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各监测3家牛屠宰企业、3家羊屠宰企业(规模以上牛、羊屠宰企业各2家,小型牛、羊屠宰企业各1家)。

  (二)样品种类。风险监测样品为猪、牛、羊的肝脏和尿液。每个样品采集省份采集样品120份,肝脏、尿液样品各60份。

  (三)采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验测试方案》附件2、附件3。

  (一)肝脏样品。每份肝脏样品均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特布他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等9种“瘦肉精”类物质,、倍他米松等2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和抗胆碱类药物阿托品。

  (一)“瘦肉精”类物质。采用《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8-2008)进行仔细的检测。9种“瘦肉精”类物质在肝脏样品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kg。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用《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2-2008) 进行仔细的检测。、倍他米松在肝脏样品中的判定值均为≤2μg/kg。

  (三)抗胆碱类药物。参照河南省兽药监察所制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阿托品残留检测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一)风险监测时间要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应在2017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风险监测,并于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样品检测工作。

  (二)结果汇总时间要求。请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在7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风险监测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风险监测总结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并且开展有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的新方法。要严格按规定实施检测,确保检验测试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样品采集省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工作。

  (三)未经我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风险监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

  随着节日临近,不法商贩为牟取暴利,出售未经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比平时有所抬头。元旦、春节期间,辽宁省将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查互检,每个市抽取样品80批次,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

  水产品已成为安全事件高发食品种类,昨天上午,《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6)》及相关系列报告在京发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数据,2015年,我国进口不合格食品批次最多的来源地主要是日本、马来西亚、美国和意大利等。

  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针对农村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生产制售假劣食品的“黑作坊”情况,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有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